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和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二)进行有偿补课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的。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