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和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二)进行有偿补课的;(三)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的。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