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发展民族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