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证照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场内随意摆摊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