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依法对经济合同实施监督,调解市场内经济纠纷;

(五)依法指导、监督市场内的广告设置,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六)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统计制度;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