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跨市、州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货主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后方可混群饲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