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跨市、州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货主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后方可混群饲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