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对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分装后,以包装形式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检疫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