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三条已修改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强制免疫的散养动物,由动物防疫员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