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区域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