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