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