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