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林地、湿地、湖泊、山体、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和街区、文物古迹、防震减灾通道和避难场所、危险废弃物处理场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