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