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