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八条有效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