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