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