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