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向其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