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对妨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代表法的规定,监督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