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