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代表受委托组织上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