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复杂的问题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并将办理情况和答复意见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答复。对于重要的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征求代表的意见,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本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指定机构或者人员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