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