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水利工程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