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草原灌溉、人畜饮水、城镇供水、小水电、水井、水窑、塘坝、涝池、水库、河堤(坝)、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水利观测、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和设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