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水费的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