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第七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三)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