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本市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和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