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北京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