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法规的制定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