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