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