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虽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