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公开服务项目、内容的;(二)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三)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使用的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