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或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向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事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