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四)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不得进入设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五)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有关个人信息;
(六)尊重旅游从业人员的劳动;
(七)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行途中发生的纠纷;
(八)随团旅游不得延误旅游行程或者损害其他旅游者的合法利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