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旅游景区(点)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二)在水面或地面上乱扔废弃物;(三)捕捉、伤害各类野生动物;(四)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五)攀折树、花、草;(六)采挖药材;(七)破坏景观景物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