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已废止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和农贸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严禁擅自改变公路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公路产权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