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和收费公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和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土地、水利、林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