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责任者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驶,保护现场,待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驶离。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毁坏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