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严禁乱砍滥伐公路行道树或损坏公路花草绿地;严禁在公路行道树上悬挂广告牌、电线及其他物品。行道树需要采伐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完成补种任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