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经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