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城建、规划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建筑物占用费和公共广告栏设施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