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设置户外广告应安装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破损、脱色影响市容市貌,损坏绿化,阻碍交通,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噪声等环境污染的,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者对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每隔半年应当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