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