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