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父母离异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其应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阻止、限制另一方履行应尽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