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按照国家规定由省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1年。自费留学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离境后,可保留其公职2年。学成回国的,按照同等学历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