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
(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区域和突出治安问题;
(三)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预防控制违法犯罪;
(四)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服务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教育矫治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和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
(五)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六)开展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