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

(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区域和突出治安问题;

(三)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预防控制违法犯罪;

(四)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服务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教育矫治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和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

(五)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六)开展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