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利、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土地征用、资源管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